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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之规定,它的原型是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我国为了适应加入WTO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服务机构发展的需要所确立的一种合伙企业形式,这一制度有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从而有效地应对专业性服务方面国际竞争所提出的挑战。但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仅用了五个法条对这种新型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进行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其中对于诸如合伙人是否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如何进行保护等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本身隐含着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欠缺。尽管美国和英国的立法和实践不断完善了对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安排,但即便从这一制度创设本旨之保护和鼓励投资的政策方面考量,该制度固有的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顽疾依然未能得到彻底的根除。 本文采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尝试对美国和英国日益完善的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背景与价值依据进行比较研究,通过这一研究在揭示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的同时,结合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立法的具体背景,对我国这一制度立法目的之价值基础存在的失误进行深入地剖析,进而在借鉴英美法系有关国家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的对策与建议。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指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债权人保护问题探讨的必要性及写作本文的现实意义、理论背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介绍“特殊的普通合伙”之原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1991年在美国德克萨斯州首先创立,之后在美国、英国不断发展变迁,该制度在对合伙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上有其独特的性质,从而使其与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在法律变迁过程中对于法律价值的衡量和制度选择所导致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失问题,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最尖锐的问题。 第三部分: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立法及主要缺陷。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性质就是美国法上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的引入并没有取得立法者所预期的效果。有限责任引入合伙制度后,法律对于合伙人和债权人利益衡量的选择上偏向了合伙人一方。 第四部分:比较法考察。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在美国和英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并在立法上对保护债权人的措施和方法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的思考。借鉴美国和英国的立法,结合我国法律传统的实际,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信息披露;完善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完善特殊的普通合伙资本制度;应用直索责任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