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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交易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完善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制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机动车物权变动与机动车登记是息息相关的,对登记与物权变动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不仅能为解决理论界的争议提供参考,促进机动车物权立法的完善,而且还具有明晰机动车登记效力与机动车权利归属等司法实践上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结合实际中机动车管理与交易的特点,运用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机动车登记与物权变动这个问题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总共分了四个部分对这个论题予以论述。第一部分是机动车物权变动概述。这个部分简要介绍了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内涵,包括机动车概念、类型、什么是机动车物权变动以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的规定。该部分主要是对机动车物权变动的一个整体把握,并引出登记与之权利归属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二部分是机动车登记的法律界定。这个部分对机动车登记的内容、性质与功能作了详细的介绍。机动车登记主要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机动车登记具有行政法与民法的双重性质,在生活中既有助于管理交通,也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该部分指出机动车登记与物权变动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机动车登记效力的问题,为下文论述作出铺垫。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深入分析机动车登记效力的问题。首先,对登记生效主义的学说作出了评析,通过利弊分析指出,在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不适合登记生效主义。其次,对合意生效+登记对抗主义的学说作出了评析。指出此模式有一定优势,但不能适用于机动车物权变动所有场合。最后,在对有关机动车登记效力的学说争议进行分析评价后,得出我国适用的理论。即机动车物权变动采用的是混合模式的结论,具体为合意生效+登记对抗模式与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模式,前者适用于机动车的抵押权设立,后者适用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等领域。并在此基础上对登记与交付的关系,善意第三人范围的问题展开了分析。第四部分是有关机动车登记的其他问题。一是未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与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该区别对待。二是机动车登记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即在我国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严格区分所有人与实际侵权人的责任。对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