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科技的蓬勃发展,个体的计算机逐渐由简单的数据处理和数据连接发展成为由浩繁无际的数据信息所构成的网络空间,其虚拟性、联系的实时性和广泛性已经突破了计算机本身的意义,我们称这种虚拟空间为网络社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网络信息化改造,且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我们让网络社会在科技承载下高速发展,却忽视了网络社会的监管,科技的过快发展和法律相对于社会本身的滞后使得网络社会出现了许多漏洞,而网络犯罪趁虚而入,给社会带来许多危害。截止2010年,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1但与此相对的是,我国也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全球网络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我国,研究网络犯罪问题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研究网络犯罪,首先应将视角立于网络社会,而不是个体的计算机。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联系的实时性广泛性使得网络犯罪的被害人与危害后果都处于不特定的状态。网络犯罪特定的时空条件也使得网络社会形成了新的犯罪场,即网络社会犯罪场。目前,我国刑法在对网络犯罪的立足点上还是停留在个体调整的层面上,即主要着重于个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运输数据的安全,而没有重视网络社会这种特殊的虚拟的社会空间。而即使是接入网络的信息设备,现在也不仅仅计算机了,许多相关设备也都具有了接入网络的功能,使网络犯罪的途径大大增加。网络社会是我们在处理网络犯罪的问题上所应当注入的理念。特殊的社会空间下必然有特殊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形态。网络黑客就是活跃在网络上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往往结为团体或者联盟,并且掌握着世界上最为先进的网络科技,具有很强的网络破坏力,甚至能使国家政府、国防等重要部门的网络陷于瘫痪。一些黑客在网络上贩卖网络病毒、木马程序,形成了特殊的利益链条。而事实上,网络黑客并不都是十恶不赦的破坏分子,有的也只是以技术挑战为乐,怎么区分对待和引导,能让掌握网络技术的人才为社会造福,而不是去进行网络犯罪,这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网络色情犯罪是网络社会中真正的毒瘤,它虽然只是以相对简单的技术手段存在于网络,比如网络聊天室、网络社区、网络论坛等形式,但是却毒害了很多青少年,使他们荒废学业,不思进取,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遏制网络色情犯罪,是刻不容缓的事情。网络游戏是随着互联网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其低投入高回报产生的高额利润,中国网络产业的巨大市场,使得国内外的网络游戏商家趋之若鹜,但目前网络游戏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不容小视。网络游戏为吸引玩家,往往在游戏中注入暴力、残杀、色情等等含有消极因素的内容,且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并没有像欧美许多国家那样实行将游戏进行按年龄进行分级的制度,使得很多青少年在网络上过早过度的接触了不良信息,在游戏中扭曲了价值观念。由网络游戏引发的刑事犯罪今年来呈上升趋势,值得我们高度警惕。网络运营商是网络社会的建设者,也掌握着网络安全的第一道关卡。而然,正是由于很多网络运营商唯利是图,缺乏行业自律,才为网络色情犯罪和网络游戏的泛滥敞开了大门。国家不仅需要对网络运营商加强监管,更需要督促网络运营商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和调整,让掌握网络安全第一把钥匙的人能能紧紧的把住网络社会的大门。网络社会是社会文化生活的聚集地,信息的高速传播使网民的才艺在网络上百花齐放。但由于网络社会新生不久,没有有力的监管,又缺乏主流文化的引导,网络社会逐渐出现了消极的亚文化潮流,且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出现了模糊化的倾向。网络社会连接着亿万的网民,是高度敏感的网络媒体,其文化信息往往会对社会大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在当下,中国的网民尤以青少年网民居多,大量消极的亚文化信息不仅仅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更直接或间接的会引发犯罪问题。综上所述,网络犯罪的研究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