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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具体是指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外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设置障碍的行为。这一妨碍行为,直接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利用相关证据资料的机会平等权,进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陷入僵局,最终影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结果上面临着过高的不利风险。事实上,证明妨碍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真实的发现,也扰乱了诉讼秩序、造成了诉讼的拖延,最重要的是破坏了两造之间的攻防平等,违背了当事人平等的要求。鉴于此,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上设置了相应的制度来规制证明妨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界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应对机制,立法上也不甚完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态各异的证明妨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并有持续蔓延的势头,但遗憾的是,立法规定的滞后加上理论研究的匮乏,使我国崭露头角的证明妨碍制度显示出发展后劲不足的缺点。本文拟从当事人平等的视角,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当事人平等与证明妨碍的一般理论。在简单介绍当事人平等原则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介绍证明妨碍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证明妨碍的概念探析、成因分析、构成要件解读,最后,借助民事证明责任和民事证明标准,将证明妨碍对当事人平等的不利影响予以梳理。第二部分是证明妨碍法律适用效果的比较考察。首先介绍了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规制证明妨碍时采取的制裁手段:对大陆法系的法律效果采用了学说加立法例的模式进行介绍;对英美法系的法律效果是通过总结美国在判例中形成的具体处治方式进行透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两大法系在证明妨碍法律适用效果上的特征。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析。通过对我国有关证明妨碍制度的法律条款的解读以及对照第二部分两大法系证明妨碍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及立法规定,从当事人平等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出我国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是完善当事人平等视角下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立法完善和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两个方面。就立法而言,首先要从宏观上明确设置证明妨碍制度的价值目标并增设证明妨碍制度的总则性条款,接着要从完善构成要件、丰富处治方式、增加对妨碍者的权利保障条款等具体的细节出发,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为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明妨碍制度,最后,鉴于书证对于诉讼的重要价值,本文在借鉴大陆法系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就我国司法解释中新增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具体完善给出了建议。就相关配套措施而言,主要是从民事证明责任与民事证明标准两大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