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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作为新时代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指出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支出责任的转型和强化。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实现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大目标,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同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指出“国家需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几乎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而广泛的税收来源也为政府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健康挑战,医疗卫生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国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支出,尤其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财政支出,也大幅增加。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带给政府更大的财政职责和支出压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譬如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主体与财政支出规模如何具体界定、中央与地方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分配比重如何合理划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如何系统构建等。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相关问题,首先需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和财政有关内涵进行研究界定: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范,主要以保险形式为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取提供有效保障,基于一定报销比例补偿参保者的部分门急诊、住院费用,在日常劳动生活中人们更广泛地称其为“医保”。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差异,将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面向职工群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面向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面向农村居民),针对不同群体实施差别化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内涵。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方共同筹集,在基金筹集环节中,政府的财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不仅仅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资源的再次分配。政府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均衡发展。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内涵。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转型、完善财政管理、缓解收支矛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也对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医疗卫生投入产出效益提升、民众健康公平性改善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其次,就相关理论和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来看,健康权理论指出人人都应享有健康权利,不因支付能力或社会、文化、地域的差异而减损或丧失该项权利。在健康权基础上,提出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保障个体健康水平、提升社会总体福利的重点项目,其中公共财政是维护和实现大多数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保障。国内外研究普遍着眼于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支出责任承担、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其中政府应该承担的支出责任大小存在较大争议,一些研究认为政府应该承担几乎全部的支出责任,即无限性支出责任,另一些研究则认为这种无限性的支出责任对财政而言往往是不可持续的,政府应该承担部分支出责任,即有限性支出责任。此外,从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发展现状来看,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动态变化,不同时期赋予了它不同的内涵,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建设实践的进程中,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结构和水平也不断变化。从建国起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即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政府几乎承担起全部责任,包括立法、管理和财政支出等,以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保障形式;但是随着财政负担不断增加和经济体制转变(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时期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也走上市场化改革的道路,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逐步退出舞台;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上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我国为全体社会成员分别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994年开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开始)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3年开始),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又转回到政府主导的改革方向上来,既不像计划经济时期的大包大揽,也不是改革开放时期的放任不管,而是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承担部分责任。但是基于现状的深入分析发现,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界定仍较为模糊,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不够清晰,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依然缺乏系统的绩效评价体系。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分别从三方面内容展开深入探讨。(1)分析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本部分首先基于不同国家政府对医疗保险服务的支出责任情况展开对比研究,探讨不同支出责任负担水平下的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模式,同时也为我国合理借鉴国外经验提供基础;进而结合我国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社会主义型福利国家属性认知、政府与市场活动界限,从理论上界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最后运用实证数据,分析影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水平的关键因素,并结合经济发展、财税体系、人口结构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等多方面因素考察具体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水平。(2)研究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理论,展开我国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支出责任的划分分析,首先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分担主体,其次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管理、财政支持等职责分担。为进一步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的分配比重,本部分主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有关数据,基于基本医疗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视角展开分配比重测算,从而为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的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架构提供理论和实践性指导,并基于现阶段的责任划分策略展开研究结果的对比和分析。(3)构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本部分主要基于质性研究构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从运行效率绩效、健康效果绩效、区域公平绩效、社会经济绩效方面选取科学合理的指标;搜集相关实证数据并运用实证方法,评价分析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绩效情况,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提供方向和思路。通过以上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果。(1)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范围,政府的支出责任可分为有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和无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承担有限性支出责任的政府通常与社会、个人共担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责任,而无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则恰恰相反,这类政府往往承担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几乎全部的筹资责任。然而,市场机制的引入不仅能有效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有限性的财政支出责任更为适宜。(2)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有效实施的关键内容。依据我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空间层次性,可以将之归类为混合型公共产品,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也更为合理;而在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职责中发现,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供给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时更能准确把握本区域内的居民偏好,因此将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承担更为适宜,而战略制定、规划和监督工作等宏观职责则交由中央政府来承担;至于中央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比重,通过外部性理论和实证数据分析发现,不同省份的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负担能力具有较大差别,基于此可将各省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情况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不可持续、短期可持续、中期可持续、中长期可持续和长期可持续,进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分担水平也可依据这五类划分为五档。(3)基于绩效评价理论“4E”原则和质性研究,构建出符合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特点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运行效率绩效、健康效果绩效、区域公平绩效、社会经济绩效四个一级评价指标,并且依据实证数据评测发现,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纯技术效率偏低,健康效果绩效却有明显提升,但是区域公平绩效有待改善,并对经济发展有积极影响。基于分析结果,本研究为政府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管理的建议。首先是结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来考量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契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界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考虑人口老龄化问题以减缓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过快增长;其次为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的不可持续风险,进一步强化可持续目标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责任,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两方面出发均衡收支水平;最后依据绩效评价情况,提升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效率以缓解财政压力、拓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来源以保障基本健康需求、均衡中央与各地方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支出划分以提升区域公平性,为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最终实现“健康中国”的伟大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