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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有诉才有救济”,可见,通向救济之路的媒介是诉权。诉权早在罗马法中被首次提出,此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将诉权进一步制度化。但是从诉权发展史看,实务界和学界仅将诉权限于民事诉权范畴,随着三大诉讼法的发展,建构刑事诉权和行政诉权的呼声在学界已初见端倪。人权在现代社会已经得到广泛的关注,随着诉权的宪法化,诉权已经步入人权范畴之中,而人权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受到侵犯,同时诉权又是人权的诉讼法律化,所以刑事诉权的建构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关键。 本文共三万四千余字,笔者从四部分阐述刑事诉权: 第一部分是刑事诉权的概念解析。对刑事诉权的研究离不开对诉权理论的解析,因而广义诉权概念的提出成为刑事诉权建构的理念前提。从诉权到广义诉权再到刑事诉权的逻辑思路推动着诉权理论的深入化。对刑事诉权概念、特征以及刑事诉权与民事诉权的比较探究为刑事诉权的建构提供了前见。 第二部分从刑事诉权的一般原理探讨诉权导入刑事诉权的现实可行性,刑事诉权的一般原理主要从刑事诉权主体和刑事诉权的价值取向入手去分析。刑事诉权主体包括追诉者和被追诉人,主体行使刑事诉权主要是因为刑事诉权本质是人权、是种宪法性的基本权利,行使诉权可以保障社会利益和保障当事人利益。 第三部笔者着重探讨我国导入刑事诉权理论的必要性及现状。从以下四个方面肯定了进行刑事诉权理论研究的必要性:第一,对刑事诉权理论进行研究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需要。刑事诉权的本质就是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人权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二,研究刑事诉权理论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科学化需要刑事诉权理论,不重视诉权的研究,分析问题时极易导致就事论事,尤其对于利弊参半的制度会难以取舍。第三,对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对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是顺应国际上对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在刑事司法标准国际化的今天,我国应当向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和标准看齐,对于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尽量避免使用保留条款。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法中主要通过三大主体对行使诉权:第一,被害人、自诉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对刑事诉权的行使。 第四部分笔者以刑事诉权理论为依据,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提出了若干可行性建议,主要思路就是依据刑事诉权理论划分诉权和审判权行使的界限,提升、加强被控诉方的诉权保护,规制侦查、司法权力的行使,从法理上理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关系,优化刑事司法权力配置,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同时,笔者指出,加强对被告人诉权的保障,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重惩罚犯罪、轻人权保护的状况,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任何一种理论,它的生命力都是源自现实对它的需要。理论不应当流于空洞,而应在解决现实问题中体现它的价值和功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需要刑事诉权理论。我们应当对刑事诉权理论进行更加深入、广泛、细致的研究,以期实现刑事诉权的全面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