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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中外古代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由于社会历史的局限性,当时男女不平等,主要规制的是妇女的通奸行为,比如奥古斯都帝时通过的《尤利亚通奸法》,认为妻子通奸是伤风败俗,定为公诉,由法院判处流刑,丈夫通奸的则制裁很轻,其仅丧失对妻子通奸的起诉权,以及丧失返还嫁资的期待利益,妻子可立即令其返还。我国汉代《大戴礼记·本命》则规定:妻妾之通奸为七出之条件之一,为重奸,夫之通奸为凡奸,男子纳妾为理所当然。萌芽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性解放思潮,曾一度使欧美国家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20世纪60、70年代后,西方国家经历了“性自由”的弯路后开始提出复归家庭的口号,并将其写入了《欧洲人权宪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交往范围的扩大,价值观念的更新,社会控制的失范,婚外情现象愈加增多。婚外情的存在不仅侵害配偶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稳定幸福,而且滋生官场腐败,恶性刑事案件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如此,我国婚姻法仅在第4条作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倡导性规定和第46条的离婚时可以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两种婚外情行为即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事实上婚外情行为远非这两种,侵害主体除过错配偶外还应包括“第三者”,损害赔偿仅在离婚时实现不利及时制止侵害,受害配偶以何种权利受侵提起诉讼法律出现缺位,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在借鉴域外法和侵权责任理论基础上提出法律应明确规定配偶权尤其夫妻忠实请求权,对侵犯配偶权的“第三者”给予法律惩罚,完善夫妻内部侵权责任等民法调整婚外情的立法建议,以期实现对受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包括五个部分,主要如下:第一部分为婚外情的基本概况,包括婚外情的存在现状、原因及危害性。婚外情指已婚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生了或情感或身体或两者兼有的冲击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且造成了配偶方的身心受损的行为。有资料表明婚外情现象在我国已呈泛滥之势,其原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不仅危害配偶的身心健康,孩子老人的安宁幸福,而且是导致仇杀、情杀等恶性刑事案件的主要诱因。第二部分为民法调整的必要性分析,是笔者着重论述部分,主要涉及法益、权利、自由等价值选择问题。法益是人人均可享有但未必人人都能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受害配偶若要得到较强的法律保护必须将基于配偶身份获得的利益上升为权利,即配偶权的形成。自由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不是任何人的任意自由,否则,则会对他人的自由造成侵犯,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法律调整婚外情而言至关重要;另外还论述了法哲学视域、民法学视域下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在调整婚外情中的制约与衡平问题。第三部分探讨我国婚外情民法调整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婚姻法在第4条、第32条、第46条作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做了相关解释。在婚姻法中,虽然首次作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取得重大突破,但仍存在对婚外情的调整范围规定不清、受害配偶赔偿责任主体规定不完善、侵权方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定狭隘,婚内侵权诉讼出现法律缺位等问题,不利于对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的保护,不利于遏制婚外情现象的蔓延。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域外法对婚外情的调整,从西方国家对待该问题的态度获得有益启示。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对婚外情现象给与明确法律规定,并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课以法律责任。复归家庭、支持家庭是西方国家经历“性自由”、“离婚自由”的弯路后的经验总结,我们应引以为戒,及早采取法律措施制止婚外情,从法律角度维护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第五部分为本文的另一主体部分,主要对我国未来民法调整婚外情提出立法建议。在此部分,文章首先给出对此课题的研究结论即婚外情的调整需要法律规范的介入并应结合道德与社会舆论的力量。针对当前我国婚姻法存在之不足,在借鉴域外法科学合理之处的基础上,作者对调整婚外情问题进行法律设计,即法律应明确规定配偶权尤其是夫妻忠实请求权,并应对无视一夫一妻制的“第三者”给与法律惩罚,完善夫妻内部侵权的责任,并应健全利于婚外情调整的其他内容,比如增加通奸行为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之一,并将其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同时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诉讼,以体现公权力对婚姻稳定的支持,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