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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转型体制下政府作用与区域金融安全的研究,主要以银行业为例,力求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理清我国转型体制特殊背景下,政府在区域金融安全问题的形成和维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起的作用。第一章作为导言阐述了全文研究的主题、思路与框架,并对区域金融安全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谓的区域内涵。第二章作为全文思路展开的前提,讨论了我国区域问题的由来及区域金融形成中的政府作用。通过分析政府的不平衡发展战略选择、金融支持政策替代隐性税收机制、及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不同的经济金融关系,认为由于政府的“介入”,使得我国金融发展在整体上作为手段服务于政府的不平衡发展战略,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区域上却又成为不平衡发展战略的结果,体现为区域金融发展的巨大差异,说明了我国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必然性和现状。第三章讨论了我国区域金融风险积聚过程中的政府作用。通过分析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以双重身份——社会管理者和国企出资人(所有者),要求银行担负财政职能、对银行作出隐性担保、委托银行经营管理者、强化对银行的约束与考核,及不同层级——中央和地方,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银行的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行为,认为正是基于政府的这些“干预”造就了我国银行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区域差异。第四章转入对区域金融安全为何需政府提供的讨论。通过分析金融的脆弱性及区域金融安全问题的负外部性,指出即使是成熟市场经济也无法通过金融的自发运行来实现和保持区域金融安全;而维护区域金融安全,避免和纠正区域金融不安全带来的负外部性,则是一个必须由政府提供的重要公共产品。第五章讨论了政府在提供区域金融安全过程中需要把握的边界问题。政府要提供区域金融安全,势必通过外力干预作用于经济金融运行,如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文章提出并分析了政府作用的三大边界,即政府作用的深度——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作用的宽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边界、政府作用的强度——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认为市场能办到的政府不必代劳,地方政府能办到的中央政府不必代劳;政府在发挥作用时必须把握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职责边界的历史变动特征;即使是存在市场失效的领域,如果预期这种失效对市场的正常运行不会产生重大危害而能被市场所容忍时,政府也不应介入。第六章讨论了在转型体制下保障区域金融安全,政府作用的目标及实现问题。针对区域金融安全的抽象性、动态性、无终结性,政府对区域金融安全的追求必须是持之以恒的,必须虑及不同时期影响区域金融安全的所有因素并结合其特点因地制宜、因时而异地把对抽象、动态目标的追求,具体化为对一定时期内可以达成的中间目标的追求。结合我国转型体制的特殊背景,文章本着先自律后他律、先市场后政府、先防范后化解的思路,提出了当前政府应当发挥作用的六大中间目标:一是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抵御风险的自我免疫机制;二是扶持银行同业构筑自律自治机制;三是引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四是构造银行业稳健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五是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六是完善应对危机的金融安全网络,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政府作用的工作抓手。第七章讨论了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评价问题。政府提供区域金融安全这个公共产品,需要尽可能适时、准确、全面地评价和了解区域内金融运行的风险状况。为此,文章将多层次模糊综合评判及模糊聚类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单个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评价中,并通过构造区域金融风险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应用多层次模糊综合评判方法对2005年广东金融风险状况进行了实评。总之,本文是将政府对区域金融安全的作用放到我国体制转型的大背景下看待,在对经验性历史观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经济学理论,通过理清我国转型体制下区域金融安全问题中的政府因素,以解决政府于此应当如何作用的问题,希望对我国转型体制下政府保障区域金融安全的理论探索与实践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