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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对推动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2001年《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与会计制度逐步确立,在信托行业迎来新发展的同时,与其配套的税收制度却尚未建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离岸信托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避税方式,严重损害了各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国际上出台了多部规制离岸信托的反避税文件,如FATCA与CRS。但与此相比,作为信托避税现状同样不容乐观的我国,却一没有信托税收制度,二没有制约信托避税的有效手段,制度缺失问题凸显。为解决此问题,打击信托所得避税,本文在对FATCA、CRS与中国版CRS出台后税收情报交换加强的新形势下,我国信托所得税反避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以切实解决信托所得避税问题为目标,划分包括五部分,逐步阐述了信托所得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与解决方案。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从信托的分类入手,采用数量分析法分析了不同种类信托业务的规模,重点突出了离岸信托的潜在规模,加上税收制度缺失以及信托先天的避税特性,得出信托所得避税情况严峻的结论;之后又从信托环节角度分析了我国信托所得避税制度约束不足的现状,两者形成对比,突出了避税严重与制约不充分的矛盾。第三部分则重点分析了国际反避税文件FATCA与CRS对信托避税的规制作用,并采用比较分析法,将其与中国版CRS进行比较,得出国际与国内的反避税文件共同驱动我国建立信托所得税制度的结论。第四部分结合了现实情况,在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制度、税收情报交换系统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影响了反避税工作效果。第五部分,在借鉴其他国家及国际上惯例做法的基础上,确立了建立信托所得税的税法适用原则,并针对上述三个层面的具体问题一一提出完善策略,为健全我国信托所得税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提供了立法建议。本文从实际出发,得出了我国信托所得避税情况严重及对信托避税制度约束不足的结论,分析了国内外反避税文件出台这一新形势的驱动作用,形成了适用原则与制度设计的成果;对信托所得税制度的建立既采用了反避税的新视角,又引入了反避税文件的新内容。结论与成果更加新颖及适应新趋势,有利于税收、金融交叉理论的发展与反避税视角下信托税收制度的研究,有利于解决信托避税现象增多与制度缺失的矛盾,具有良好的理论和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