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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中国古代重要发展阶段。宋代国家为了有效控制乡村社会,以乡村基层组织作为国家行政组织机构的延伸体,代表国家对乡村进行统治。
宋初,政府在乡村实行乡里制,分别以里正(户长)、耆长作为乡村基层主要头目实现国家对乡村赋税征收与社会治安管理。熙宁元丰时期,随着保甲法广泛进入乡村,逐步具有了乡村基层组织职能,保正长取代了耆户长,代表国家力量对乡村进行统治,成为乡村基层组织主要头目。元佑年间,乡村基层组织形式又有反复。绍圣之后,乡村基层组织形式基本定型为都保甲制。进入南宋,一方面继承了北宋乡村基层组织制度,另一方面在乡村实行经界法,将国家对乡村民户的编户控制与土地控制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加大了国家对乡村社会控制力度。
宋代乡村控制不论其组织形式发生怎样的变化,国家对其控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赋税收入,以及维持乡间社会正常秩序。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国家一方面强化对基层组织头目的控制,另一方面加深对基层组织形式的层级控制。
宋代基层社会控制除了乡村基层组织设置及其职能发挥外,富民阶层在乡间的崛起并占据主导地位对乡村社会控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富民不仅是国家赋税承担的主体,而且是地方宗族家族势力的代表,同时还是地方救助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这决定了富民在乡村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富民广泛参与到乡村社会控制中,既有承担国家差派而为乡村基层头目者,也有利用宗族势力实现对宗族内部成员和乡村民众制约者,还有在社会动乱时期,利用自身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主动构建地方防护体系者。总之,富民对乡村社会控制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国家控制乡村的重要依靠力量和有益补充。
但是,富民毕竟作为一种民间力量而存在,他因为乡居而参与地方维护和社会控制,在其与国家强势力量对比之下,他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富民只能是国家进行乡村控制的一个重要依靠力量,富民力量的发展也只能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