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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实现立法目的,准确性历来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与生命。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律语言运用模糊词语的现象俯拾皆是。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测到法律活动中所有会发生的事情,只能运用模糊词语来增强法律语言的自由度从而扩大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说,法律语言中模糊性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维护了法律的稳定,不仅为辨证推理的使用、创立新的法律原则提供了契机,而且为法律解释提供了可能,从而使概括的、抽象的规则适用于具体的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准确表达立法原则的概括性,扩大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增强法律语言的自由度,实现立法的科学性。
如上所述,模糊词语的运用增强了法律语言的自由度,这就为司法结果的最终确定提供了多种选择。但司法结果是不容含糊的确定性结论,必须从多个选择中确定一个作为案件处理的结果。这样一来,如何从模糊性过渡到确定性,或者说如何消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从而体现法律公正就成为法律语言研究者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探讨法律语言模糊性及其消除很有实践意义。
语言的模糊性研究源自模糊理论的提出。模糊理论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控制论教授L.A.Zadeh在1965年首先提出来的。他在InformationandControl上发表的题为FuzzySets的文章指出:现实物质世界中的客体通常没有精确的界限。从此,"模糊"理论和概念被应用到很多科学领域包括语言学领域。同时随着语言学领域对模糊语言研究的不断深入,"模糊"理论和概念逐渐被国内外广大法律语言工作者引入到法律语言学领域里来。本文正是以模糊理论为基础,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进行系统的分析。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现状:然后从法律规范概括性的特点、法律的时滞性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交际的局限性和文化的差异性之间的矛盾这四方面着重分析了法律语言中模糊性的成因,指出模糊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法律语言中;最后从立法者和法庭活动中执法者这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在立法和司法阶段的消除过程,从而使法庭判决表现为确定性,实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律权威;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模糊的消除并不是绝对的。
如上所述,模糊词语的运用增强了法律语言的自由度,这就为司法结果的最终确定提供了多种选择。但司法结果是不容含糊的确定性结论,必须从多个选择中确定一个作为案件处理的结果。这样一来,如何从模糊性过渡到确定性,或者说如何消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从而体现法律公正就成为法律语言研究者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探讨法律语言模糊性及其消除很有实践意义。
语言的模糊性研究源自模糊理论的提出。模糊理论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控制论教授L.A.Zadeh在1965年首先提出来的。他在InformationandControl上发表的题为FuzzySets的文章指出:现实物质世界中的客体通常没有精确的界限。从此,"模糊"理论和概念被应用到很多科学领域包括语言学领域。同时随着语言学领域对模糊语言研究的不断深入,"模糊"理论和概念逐渐被国内外广大法律语言工作者引入到法律语言学领域里来。本文正是以模糊理论为基础,对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进行系统的分析。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学术界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现状:然后从法律规范概括性的特点、法律的时滞性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交际的局限性和文化的差异性之间的矛盾这四方面着重分析了法律语言中模糊性的成因,指出模糊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法律语言中;最后从立法者和法庭活动中执法者这两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在立法和司法阶段的消除过程,从而使法庭判决表现为确定性,实现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律权威;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模糊的消除并不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