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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四章的形式对如何在破产重整中设置债权保护机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第一章中,以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为基础,论述了重整制度在追求提升债务人营运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理念时,赋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的必要性;
在第二章中,以重整程序的启动为切入点,阐述了如何在重整程序适用范围、重整原因及申请主体等方面设计具体的债权保护对策,明确申请人范围应限定在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范围内;强调在赋予债务人广泛的申请权限的同时,应注意设置相应的申请职责,并应当赋予债权人充分的重整申请权,对出资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法院要进行严格审查;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时,应适当对债务人企业“重整可能性”予以审查,尽量阻止不符合重整制度价值追求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对整个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事先控制;
在第三章中,主要围绕重整保全制度,分析得出重整保全以限制债权行使为基础,延缓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使原本正当的权利行使在重整中遇到障碍的结论,建议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应设置有力措施以实现重整保全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试图构建重整保全期间的债权保护机制,阐述了确定重整保全的时间效力、赋予有担保债权人特殊保护、扩展重整保全的适用范围、偏颇性清偿行为禁止对特殊债权人的例外、限定撤销权行使主体、企业经营中的债权保护等具体措施。
在第四章中,以重整计划的提出与批准为中心,深入分析了在表决方式、重整计划正常批准以及强制批准过程中的债权保护机制与对策,提出在表决前程序中赋予债权人以充分了解重整计划中债务清偿计划、企业经营计划的方式与途径;论述了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程序中应设置合理的审查标准与条件,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予以强制批准。此外,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债权保护问题作出相应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