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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制度是西方国家破产立法改革的一大成果,其主要目的在于拯救企业并预防企业破产,这也是社会立法模式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为了确保成功实现公司重整,各国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在实践中,已有不少债务人利用这一机制,实现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如何平衡社会利益,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立法者的一大挑战。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引进了西方先进的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使有生存希望的企业通过内部经营的改善管理重组重获经营能力,从而避免企业走上破产清算之路,进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企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同时减少了因企业破产人员失业而给社会带来的动荡。可以这样说,企业重整制度涉及多方主体利益的博弈与协调,立法理应对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全面的权衡,但是,在实践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重整立法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法律的滞后性与重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不具有同步性,有关出资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并不健全,本文主要针对出资人与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做简单的探究,并针对立法中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措施,使得破产法中有关重整的条文真正成为拯救各方利益当事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实用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