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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籍法是一国制定的有关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等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于国籍的原始取得,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有的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适用。婚姻、收养等法律事实同样会导致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在国际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并且不同国家采取不同原则,有着不同的立法例,这样也导致双重国籍现象的出现。传统意义上,双重国籍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国籍国和第三国,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国际社会试图通过制定国内法和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消除双重国籍现象。单一国籍制是指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应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采取单一国籍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双重国籍的产生。但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海外移民的不断增多,双重国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宽容,并且成为国际社会国籍法的最新立法趋势。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了解决国籍冲突问题,采取单一国籍制,并不承认双重国籍。该国籍法作为外交关系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某些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港澳的回归,旅居海外华侨的增多和国际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单一国籍制已经不能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只有承认双重国籍,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双重国籍在国际上的最新发展,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提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废除单一国籍制,承认双重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