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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作为中国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三农”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普惠金融的主力军,也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本文《新时代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研究》是基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历史、理论与实践的视角,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系统论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问题。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自1951年3月成立以来,至今已近70年。至2018年末,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共有法人机构2239家,占全国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总数的48.8%;资产总额32.8万亿元,负债总额30.5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3.5%和13%;贷款余额16.98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2.5%;全系统从业人员近90万人。这一农村金融机构包括812家农村信用社、30家农村合作银行和1397家农村商业银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一县(区)一行(社),归属各省级行(联社)管理,由银保监会负责行业监管。经过近70年的发展,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现已发展成为中国银行业体系中,体系完整、资产规模最大、员工数量最多、物理网点覆盖最广的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如何发展改革,自2015年起,中央一号等文件已连续6年涉及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农信社和省联社改革问题。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包括坚持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全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2019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强化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提出,“规范发挥行业指导和管理作用,省联社应注重发挥对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支小定位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改进履职方式,提升服务能力”。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逐步回归本源,为本地‘三农’服务”。2019年2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路径,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确并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障股东权利,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的独立性和规范化水平,淡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功能”。2019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指出,“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加大服务小农户力度”。2019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19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和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提出,“地方法人银行要立足本地、服务本地。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保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整体研究推进省联社改革,规范省联社履职”。2019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指出,“深化省联社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企业化改革方向,科学界定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合理优化调整管理事项,制定依法管理履职清单,明确职责边界”。2019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推动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2019年12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农村中小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2020年1月2日,人民银行2020年工作会议指出,“深化中小银行和农信社改革”。2020年2月5日,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县域法人地位”。2020年5月27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涉及农村信用社发展改革问题,指出,“制定《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强化正向激励,统筹做好改革和风险化解工作”。至此,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进入新时期。进入新时代,尤其是2017-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提出新要求,如何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历史进程进行客观分析?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如何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效率进行评价?如何实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高质量发展等问题是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本文主要采用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实际出发研究其发展改革的唯物论方法、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科学抽象法、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统计和计量分析方法及系统思维方法等6种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共分8章:第一章,绪论。绪论中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框架、方法和创新之处,研究的不足之处和后续研究工作。第二章,研究综述及评析。分别从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历史研究、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角度进行研究文献的综述和评析。第三章,论述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历史演进。本章中,论述了国内外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总体概况;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进行了5个阶段的相对科学的划分,明确了每一阶段划分的节点,总体论述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简史;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历史进程进行了总结。第四章,概括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理论依据并对其发展改革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概括其发展改革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原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并从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博弈论、金融抑制理论、金融深化理论及其农村金融理论的分析视角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进行经济学分析。第五章,实证分析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效率,并进行了评价。首先,对其发展改革效率评价进行模型设定,构建三阶段EBM模型和基于全局技术的malmquist全要素生产率指数模型;其次,是实证分析。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2007-2017年中国内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份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税后利润,2013-2017年总资产、员工人数、存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等指标,运用Max DEA等软件进行基于三阶段EBM模型静态效率分析、投入产出冗余分析、基于全局技术的malmquist全要素生产率指数模型动态效率分析并对模型进行收敛性检验,得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全要素生产率主要受到技术进步的影响、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效率整体呈现Sigma和Beta收敛等6条结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加快提升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金融科技创新水平、应加快扩大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经营规模、协调一体化发展等4条建议。第六章,如何实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高质量发展。一是在变异系数法、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模型设定的同时,结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探讨新时代实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二是实证分析。包括构建指标体系、计算指标权重和分析高质量发展。得出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高质量发展水平整体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等4条结论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应不断完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高质量发展水平评价体系等5条建议。第七章,一个案例,探讨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服务“三农”金融效率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对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同时,提出了其发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如何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金融支持,就一个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八章,本文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就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历史演进、理论依据、效率评价、高质量发展及案例分析,提炼出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结论,阐释了新时代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如何发展改革、如何服务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试图通过回顾、梳理和总结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近70年来发展改革的历史进程,并进行相对科学的阶段性划分,对不同阶段的发展改革思路和发展改革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提炼,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效率进行评价,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进行新的思考,提出实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新思想、新思路。本文对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历程的阶段性划分、不同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揭示,理论概括及经济学分析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效率评价、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和一个案例: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服务“三农”金融效率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的学术探讨,总结和提炼出新时代中国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改革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结论及其政策建议是本文研究的主要贡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