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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英美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该制度是英美法系最复杂、最有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它已经成为英美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在美国,除了少数几个州不允许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之外,大部分州都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认这一制度。近年来,无论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判决的频率还是数额,都有显著的增长。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就是要尽量避免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努力消除因为贫富分化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但是仅靠传统的赔偿性损害赔偿制度,无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足以制止恶意民事侵权的再次发生。因此,借鉴英美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对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史。该制度对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惩罚严重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们国家正在起草民法典,而侵权法是民法典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在未来的侵权法中是否需要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做出规定,应当做出怎样的规定,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将详细论述英美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发展演变的过程、英美国家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现状等。重点阐述了英美法国家近年来对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所进行的改革,包括改革的理由和改革的具体措施;最后,从我们国家目前的现状出发,对我们国家侵权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立法提出了作者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