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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具有独特的弹性设计,随着投资者对投资理财需求的增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但与此同时,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兑付危机频繁爆发,伴随着风险兑付项目出现的往往是信托公司误导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等违规披露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信托公司违规披露案例,结合实务中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思考如何通过强化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缓解投资者和信托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达到降低信托产品兑付风险的目的,从而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我国当前集合资金信托信息披露制度立法模糊,缺乏具体指引,并且相关规定已远落后于信托实务发展的需求,本文从三方面对如何通过立法强化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提出具体建议,以促进信托公司更加规范地开展信托业务。引言部分,案情基本情况介绍。以近年典型的“锦惠19号”兑付危机事件为例,对本案中四川信托信息披露内容是否违规?信息披露方式是否违规?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得出导致本案兑付危机发生并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原因在于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结论,由本案引发对如何强化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思考。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如何通过立法使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首先厘清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具有统领性指导作用的一般原则,其次提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完整细化规定,具体包括细化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各阶段的信息披露内容、细化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信息持续披露的内容。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如何改进集合资金信托信息披露的方式,强化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投资者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更有效用的信息。具体建议包含:以提高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的质量为基础,将两种方式结合;在继续通过原有渠道披露信息的基础上,拓展多渠道的信息披露。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强化信托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审查,首先应当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审查机制,要求银监会信托监管部门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其次,通过不断改善信托登记制度,发挥信托登记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审查与跟踪监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