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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创新及其实践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并继续发挥影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问题有过系统而深刻的论述,他们在宗教的本质、产生和消亡、社会基础、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等方面都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观点。马克思对宗教的本质有过深刻的论述,简而言之主要有“自我意识说”、“虚幻反映说”、“鸦片本质说”等观点。宗教的社会基础是社会经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宗教将长期存在。关于宗教信仰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在辨证吸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对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命题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其发展历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1957年、1957年至“文革”结束、“文革”结束后,在经历了长期的挫折与调整,中共在宗教问题上提出了宗教的“相适应”理论,并探寻到这个理论的实践路径。“相适应”理论的内涵首先是肯定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信教人民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前提,革除宗教中不利于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消极因素;积极挖掘和发挥宗教中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积极因素,投身于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中,并坚决反对一切以宗教为手段进行的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的行为。“相适应”理论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的途径:政策引导、法律引导和原则引导。政策引导是指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此要处理好宗教信仰与迷信活动、宗教与邪教、宗教信仰自由与科学无神论教育、宗教信仰自由与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等关系。法律引导是指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既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途径与手段。原则引导是指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这不仅是我国处理宗教与国际政治关系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的基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