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质量呈持续增长和严重化态势,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一样,都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与一定时期的社会发展趋势密切相关。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另一方面,还反映出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心理等存在的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个体来说,是个人的责任;而对于整体来说,则是社会的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犯罪也规定了一定的刑罚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是在处理其不良行为时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相对于成年犯的刑罚处罚而言,这种处罚从刑罚的目的和本质上看,属于保护、教育和预防的性质,其侧重点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挽救。因此,只有正确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刑罚,才能达到刑法的目的——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 <WP=4> 各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适用刑罚方面,各自的方法和宽严尺度不尽相同,因此,笔者选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对象,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以及各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开创性尝试,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全文约三万字,包括引言、正文四个部分和结束语。 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笔者分别界定了量刑标准、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法定最低刑等概念的含义,评析了法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分别论述了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时所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 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缓刑的适用。笔者首先诠释了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然后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大多数还处在求学阶段的实际情况,分别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来阐述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特殊条件;最后,笔者还就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范围、法律后果提出立法建议,即提出通过立法将适用缓刑的罪质条件从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五年,即规定对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并大胆设想在刑法中设立另一种特殊缓刑制度――未成年人缓刑制度,规定如果没有可以撤销缓刑的情况出现,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法律后果将不仅是刑罚的消灭,而且是犯罪的消灭。消灭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前科,也有利于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复归社会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的目的。 <WP=5> 第三部分着重论述财产刑的适用。笔者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两方面分别进行论述。对于罚金刑的适用,笔者通过分别介绍各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罚金刑以及罚金刑裁量标准的不同规定,从而提出自己的见解;然后针对理论界存在的分歧,就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合理性进行论述,统一认识,并提出对于一时无法缴纳罚金的未成年被告人,既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也可采取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的方式,由未成年被告人本人逐步缴纳。笔者还对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并罚以及对于形式数罪实质一罪或实质数罪以一罪论处中的罚金刑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笔者通过罗列各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刑的不同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并罚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暂缓判决的适用。暂缓判决是本市部分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的一种开创性的尝试,其理论基础还较薄弱。为此,笔者首先从暂缓判决的的含义及特征着手分别予以阐述;其次,笔者将暂缓判决与国外的“搁置原判”、“押后再判”模式进行分析比较,进一步界定暂缓判决是融“搁置原判”、“押后再判”的优点为一体的一种独特的“考察后再判”的模式。针对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暂缓判决是否于法有据的质疑,笔者从我国自八十年代以来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面的立法、规定,暂缓判决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以及暂缓判决所形成的判决后果等方面论述了暂缓判决的法律依据。最后,笔者结合本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论述了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条件以及其积极的实践意义。总之,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WP=6>适用问题也日益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问题。现有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的刑罚处罚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且操作性也不强,尤其需要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相关问题,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依据,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挽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