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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在《礼记》里讲“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也就说对于人的一生离不开两件事:饮食、男女。随着社会思想潮流的更新与更替,“性”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相对比较敏感的话题,在现今社会中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门部门法,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在其关于性的法律规定中,应积极宣扬和努力落实“男女平等”的观念。本文将以强奸罪的行为规范为视角,结合社会具体发生的案例,剖析强奸罪中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缺失的问题。法律源于生活,法律又滞后于生活;《刑法修正案九》是于2015年11月1日发布的,并将其中对关于性侵类犯罪的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完善,为更加全面的改善并提高我国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及为司法实践在进行行为处置时提供有法可依的定罪量刑,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打击犯罪为手段的国家强制力保护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古至今,以社会大众的思想认为,男性无论是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是强于女性的,这也就不可避免的导致,《刑法》一直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违背,以及至少在性权利方面使女性权利的被保护措施多于男性。对于《刑法》所保护的人民的各项权利中-性权利的保护一直将女性视为被保护的对象,从而忽视男性应有的性权利,也就不可避免的使男性自然地排除在弱势群体这一行列。正如本文即将要讨论的“强奸罪”,通过分析构成强奸罪的四要件,男性并没有被列为犯罪对象,但在社会男性遭受性侵的案件相继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社会媒体的传播,此类案件也被暴露在大众的眼前。《刑法修正案九》在对性权利的保护相关条文中将强制猥亵、侮辱罪中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增加了14周岁以上的男性,随着这一修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也被提上了日程,逐渐被重视起来。此项条文的规定虽然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男性性权利的问题,但如果深度探讨,此项条文并不能完全的使男性性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立法及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发现法律上的不足,不仅要在传承传统司法的时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且要采用批判的方法进行法律改革,用司法实践推动法律变更进程,用法律手段打击犯罪,解决社会矛盾,才能使法律发挥其真正价值,并使现有的司法体系更加的完善。本文共分为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现状、我国刑法中关于男性性权利缺失的体现及原因分析、域外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现状、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完善我国相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结语,通过这六部分,本文介绍并研究了关于男性性权利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