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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使得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学校本来是一个传播文化的特定学习场所,是学生获得知识、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场所。但是如今,在原来井然有序的校园里到处充满了不和谐的音符,使得学校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的影响。案件发生后要想准确认定学校的责任,必须认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生之间是何种关系,确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学校应尽的注意义务。本案(“刘平案”)发生在1999年,虽然案件已经过去了很多年了,但是从当时的审理过程来看,案件在当时还是有比较大的影响。案件经过了一审后,判决发生效力,2000年,学校又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请人大监督,要求法院再审。再审后法院改判。当事人不服,又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完全相同的判决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笔者在一些报刊、网络上也发现此类案件发生及对此类案件的评论,可谓是众说纷纭。现在随着笔者这几年对法律知识的不断学习和探究,现今将此案再次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研究方面对本案进行分析和思考,以求对其有一个正正确的理解。本文共分为四个本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经过、争议焦点,提出分析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案件涉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指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关系,而不是一种监护关系;学校根据不同未成年学生承担不同的注意义务;学校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第三部分: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的构成。本文中的校园伤害案件是由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是认定学校责任的四个主要方面。第四部分:笔者将对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适用于校园伤害案件、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与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区别进行辨析;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补救,应健全社会及商业保险制度;面对频发的校园伤害案件,是否应当制定一部系统的《校园安全法》。通过对案件(“刘平案”)涉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指正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错误,以求今后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正的处理类似案件,也促使有关部门完善相关立法,学校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力图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和社会、学校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