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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是依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抽象归纳后形成的关于事物状态、性质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知识和法则,它是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评价证据价值、正确适用法律的除法规之外的不成文法准则。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和功能,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同时也对法官心证的形成进行合理的约束。但是,经验法则本身所具有一定局限性,包括盖然性、主观性及适用的条件性等,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必须进行合理的规制。 我国理论界对经验法则进行专门性研究的文章不多,立法上对经验法则的规定也比较粗疏,司法实践中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也比较混乱,实践中存在一些对经验法则不用、误用或甚而滥用的情形。如何把握经验法则的性质和内涵,对经验法则进行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梳理,对经验法则形成科学统一、明确的认识,这将对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正确适用经验法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经验法则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更深刻的认识,对有关经验法则比较模糊的观点进一步明确界定,对有关经验法则存在分歧的观点进行分辨和论证,并对如何规制和促进经验法则的适用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有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经验法则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相关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方法等。 正文第一部分,经验法则概述。主要研究经验法则的概念、属性、分类、特征,并比较经验法则与相关概念之异同,明确经验法则的内涵,对经验法则更加深刻的认识和全面了解。 正文第二部分,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主要研究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认识功能和拘束功能。经验法则既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依据,同时也对法官心证的形成构成合理约束。 正文第三部分,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主要研究经验法则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法官是经验法则适用的唯一主体,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陪审团,我国还包括人民陪审员。诉讼中的当事人和司法鉴定的专家,虽然他们对经验法则的适用没有直接的决定权,但是他们间接参与经验法则的适用,对法官正确适用经验法则起着重要的保障和限制作用。经验法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有法官依职权自主决定适用和当事人提请法官适用两种方式。 正文第四部分,经验法则的固有局限性及克服。主要研究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时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其局限性表现为盖然性、主观性及适用的条件性等方面。同时也分析了两大法系在如何克服经验法则适用局限性上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大陆法系一般从程序上来规制经验法则的适用,英美法系一般在证据立法上来规制经验法则的适用。 正文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经验法则适用制度的探讨。主要研究我国有关经验法则适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经验法则的适用缺乏合理的规制和促进,出现对经验法则不敢适用、滥用或误用等情形。同时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经验法则适用制度的建议,从立法规范、程序制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等几个方面来完善。 结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总结。认为经验法则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辅助手段,它与证据规则、逻辑法则、法官的良心、理性等一起构成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经验法则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对其适用必须进行合理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