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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服务产业的不断发展,其对各国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也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作为世界上对于网络监管最为严厉的国家之一,也是网民数量第一、网络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中国的网络监管制度也日益受到关注。不少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对于网络的监管违反了GATS下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及透明度等规则。2011年谷歌退出中国事件,更是引发了美国政府和各国学者的注意,尽管美国政府之后并没有将本案提交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未来类似的纠纷依然可能引起WTO争端。如何使我国对互联网的管理更加符合WTO的要求,值得进一步讨论和研究。本文包含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首先对我国负责网络监管的相关部门,监管所涉的服务类型以及我国针对不同模式下的网络服务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了介绍,并结合GATS和我国具体承诺表减让表,对GATS对于我国网络监管措施的可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对我国网络监管相关措施在GATS下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对于跨境提供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服务没有做出承诺,但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我国做出了有条件的承诺,禁止外商设立新闻网站和网络视听节目等措施存在着违反承诺的风险;在国民待遇方面,由于我国对外国网络服务商和本国服务商都采取了过滤等审查措施,尽管在实施的具体程序上有所不同,但此类措施很难被认定对外国网络服务商提供了较为不利的待遇;在透明度和对国内法规的要求方面,我国网络监管相关措施违反GATS第3条和第6条的风险较大。第三章对我国在应对此类争端可援引的抗辩提出了分析,一方面,我国可根据技术中立原则将相关服务认定为我国承诺减让表做出保留的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另一方面,我国可援引GATS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进行抗辩。同时,为了避免与GATS的冲突,我国现行网络监管制度还存在着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如应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增加监管措施的透明度,降低相关服务的市场准入门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