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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崭新的投资方式,一人公司以其投资成本低,资本运营效率高,历来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所青睐。然而一人公司本身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公司股东身兼董事、经理人数职,根本无法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分工与制衡。因此,一人公司往往会因为股东滥用权利而异化成为侵害债权人、其他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在一人公司前提下,怎样保护好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便成为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出现因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而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时,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种事后矫正手段便成为最佳的救济措施。本文从传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以及一人公司的特点入手,详细阐述了确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在分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特殊性的基础上,界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范围,理清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要件,并从诉讼法的角度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进行了简单的探讨,最后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对其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