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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退出权是指国际法主体享有的在加入国际条约后,基于自身情况的变化或是思考,根据自身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退出国际条约,不再履行条约义务,不再享有条约权利的一种国家权利。国际条约退出权主要有正式性与公开性、国际法与国家权力的关键交叉点、合法性、风险性的特征。国际条约退出权可以进行多种类型的划分,如根据意思表达的形式分类,根据行使的依据分类,根据退出国数量进行分类,根据退出内容进行分类等。不同的划分形式都从某个特定的方面来体现国际条约退出权的内涵。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条约退出权的法律渊源也可以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国际条约退出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才能进行,具体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两种。实体上,能够促发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行使条约退出权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种:1.条约明确规定。2.获得了其他国家同意。3.另一方违约。4.发生条约无法履行的情况。5.条约本身默认该类权利。6.情况发生变更。程序上,行使国际条约退出权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关于世界各类国际组织的退出程序可谓是多种多样,例如有的国际条约规定在条约生效的一定期限后才允许行使退出权,有的条约则规定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缔约国已履行完特定义务的基础之上,还有的条约规定申请条约退出必须经过特定机构的审查。退出条约的现象在国际社会中已十分普遍。英国退出《里斯本条约》、南非退出《罗马规约》均是重要表现。行使国际条约退出权的影响可以从对退出方的法律后果、享有的国际权利、承担的国际义务方面和对退出方国内的影响方面进行分析;国际条约退出权的行使对相关方的法律后果可以从对被退出的国际组织、对其他相关国际条约方面进行分析。国际条约退出权主要存在法律依据不明确、部分定义并不清晰、退出国际条约与履行国际义务产生竞合的问题。国际条约退出权的完善可以从构建条约退出协商机构、完善国际条约的相关内容等方面进行。国际条约退出权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国际秩序,促进全世界的和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