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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新《公司法》被正式通过,这部法律对过去的公司法律制度作出了重要的突破,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和原则。许多新的诉讼类型随之出现,但可惜由于我国的诉讼立法,特别是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及时与实体法实现同步,加上缺少相应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准备,公司诉讼中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司诉讼制度的完善成为了我国司法的当务之急。本文的目的是将公司实体法中的利益平衡理念运用到我国的公司诉讼中,研究其在公司诉讼程序法中引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且探索该理念与公司诉讼制度的具体结合之方式,剖析我国的公司诉讼相关制度的设置和运用。希望能为该理念的引入提供论证,从而改变现在诉讼法学界在公司诉讼中缺乏对利益平衡的重视的现状。本文第一章通过对公司纠纷以及公司诉讼的有关概念进行分析和总结,明确狭义上的公司诉讼是指所谓的公司诉讼就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由于公司设立、存续、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围绕着公司治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在明确这一概念之后,文章进而通过不同的角度对公司诉讼进行类型化的研究。第二章部分主要是通过介绍利益平衡理念的基本内涵,以及公司诉讼中引入利益平衡理念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来对公司诉讼中引入利益平衡理念进行初步的探讨。该部分指出现代公司理论已经从过去的以为股东赚取利润作为公司使命的股东中心主义,逐渐向要求公司同时考虑其他相关人利益的利益相关人理论转变。公司诉讼制度可以,而且应该引入公司利益平衡理念。完成之前对公司诉讼以及利益平衡理念的基本介绍和探讨之后,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章中,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阐述如何在具体的诉讼制度中进行利益平衡理念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整合,该部分首先探讨实现公司诉讼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揭示公司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失衡现象以及需要关注的问题,宏观地探讨利益平衡理念在公司诉讼中的基本运用。然后再从公司诉讼适格主体限制、前置程序、调解、和解以及诉讼费用几个角度分别介绍利益平衡理念在公司诉讼具体环节中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