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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务事业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改革的实践表明,民主政府不仅强调政治民主,而且重视经济民主。城市水务民营化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水务民营化改革开始起步。民营化促进了我国城市水务的发展,但是这种以民营化为取向的改革要想取得成功,政府的监管必须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现行的城市水务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还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管水方式的沿袭,还存在着政府监管法规不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部门间相互推脱、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不合理、监管手段存在落后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对公用事业市场化这一新生事物缺乏足够的判断与把握;水资源管理体制各自为政,缺乏集中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不到位等。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城市水务民营化政府监管的相关法律,确定政府监管的指导原则和重点,设立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强化激励性监管,构建由决策者、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合理的互动机制等对策,以改进和加强政府监管体系,提高城市水务供给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