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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对空白票据的立法规定,着重研究空白票据的含义、构成、补充权、法律效力等问题,以期总结出有关空白票据一般规律性的内容。针对我国《票据法》中空白支票的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不明确的现实,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对我国空白票据的规定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本文的基本结构如下: 序言。简要介绍我国空白票据的立法不足,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现实意义以及研究的方法等。 第一章,空白票据概述。本章首先阐述空白票据的概念,并介绍常见的几种空白票据。接着本文对两大法系关于空白票据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结论是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都认可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空白票据的构成。对于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不同意见。笔者赞同四要件说,并在本章第一节对各要件加以阐述。在本章第二、三节,笔者着重分析构成要件中授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有关交付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空白票据的补充权及其行使。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生命力之所在。本章首先对补充权的法律性质予以界定。接着探讨补充权相关法律问题如补充权的取得、补充权如何行使等。 第四章,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基于空白票据的特殊性,本章首先详细分析其在补充权行使前后的不同法律效力。接着针对空白票据在流通中常见的两个法律问题,即失票后的救济和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加以论述。 第五章,结论----暨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规定的评述及立法建议。本章是作者研究目的和意义的总结部分。由于空白票据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几乎相当于“空白”。本章在对我国空白票据规定评述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一方面应逐步完善有关空白支票的规定,在相关立法一时还难以修订的情况下,考虑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另一方面,应逐步将空白票据制度从支票法领域扩展到整个票据法领域。在立法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空白票据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