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借款纠纷中的保证人权益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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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银行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银行不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筹集和分配资金,更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金融服务,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纽带。在这其中银行的信贷业务功不可没,它活络了企业资金链的同时,为百姓的生活进一步提供了保障。但是近年来,受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波动等各种内外因素影响,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攀升,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居高不下,而银行资产状况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又息息相关。保证人在这金融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一直以来,保证人的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现有理论研究多从保护银行这一金融借款方角度出发,对于保证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未加以关注。立法上现行的《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相关立法缺乏对保证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片面强调对金融服务者即银行的保护,存在明显的偏颇和缺陷。因此,从保证人的角度重新审视金融交易中的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和安全设施保障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实现契约平等和契约正义;强化银行的说明义务,利用网络大数据平台的丰富资源建立债务人资信数据收集库,使保证人享有足够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对参与资本市场的银行的规范。同时还应当修改和完善《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等相关立法加强对保证人资格原则的确定、保证期间性质、混合担保追偿权的范围等方面的规定,理顺相关立法的关系,确立金融交易者的担保地位,进一步完善相关救济机制,实现对人权保障的保障。
其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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