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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美国能源巨头雪佛龙石油公司收购了美国另一大型石油公司德士古,也一并“继承”了德士古在亚马逊热带雨林运作三十年期间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然而,在触目惊心的事实和证据面前,雪佛龙石油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转移诉讼管辖、舆论施压、政治力量等手段将此案一波三折地陷入无限延迟判决的境地。然而,在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下,雪佛龙石油公司最后的挡箭牌正是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投资仲裁的庇护下,厄瓜多尔法院开出的95亿美元的罚单势必会阻力重重。因此,东道国维权难的外部因素在于国际投资仲裁庭的介入让来之不易的赔偿判决陷入了得不到执行的漩涡之中,具体来说,国际投资仲裁产生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其对国际投资争端不断扩张的管辖权和其对私人投资者的过分保护都对东道国的人权维护和社会利益保护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而大的国际投资背景下,东道国为了自身经济的发展,又往往把资金注入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策略,并对发达国家的私人投资者持鼓励甚至妥协态度,这是促成东道国维权难的根本原因。东道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其人权保护、环境污染、社会利益等问题也不容忽视。面对国际社会对当前国际投资体制正当性以及投资条约中的权利义务失衡问题的质疑,国际投资法律体制必须有所改革和发展。针对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制的基本情况,国际投资争议管辖权的确定、双边投资条约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价值的重视,这三个问题是我们维护东道国利益的三个重要着手点。因此,我们既需要在ICSID体制下对国际投资争议的管辖权予以改革,又需要对双边投资条约的重要条款做出调整,最后还要唤起整个国际社会对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做好这三个方面的探索和改革,相信东道国的各种社会权利会得到有效的保护,维权难的境地也会得到有效改善。同时,在解决东道国维权难的道路上,各个国家都应当采取积极政策,为协调国际投资维护和东道国人权保护的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做出切实的改革和努力,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改变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制对东道国人权维护所产生的负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