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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Uber这一打车软件在美国以至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流行,富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打车软件也在中国应运而生。打车软件作为新兴的移动生活类APP程序,以其准确、快捷、经济等服务特点弥补了传统出租车市场存在的不足,受到广泛的欢迎和认可。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将使用打车软件进行网络约车作为其出行的首选方式。然而随着打车软件不断推广普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影响也逐步被予以重视。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对在使用打车软件叫车过程中形成的各方关系的内涵和特征进行分析,论证在使用打车软件进行网络约车过程中,司机和乘客之间仍旧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只是在合同成立的方式和时间上与传统客运合同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网络约车合同的履行、违约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规制进行探究。打车软件运营商在开发软件程序时并未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予以充分的考量,致使打车软件的运行与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矛盾。这一点在出租车市场体现的尤为明显。打车软件的普及为出租车司机提供了一个新的接客模式,但新型接客模式与传统的接客模式并不完全兼容。司机通过打车软件接单,在空车前往载客的途中对路边招手的乘客只能置之不理。由于司机并未就已经接单作出明显标识,对于普通乘客而言,该出租车仍是未被占用的空车。因此,司机可能构成拒载行为,违背其强制缔约义务。同时,打车软件中的部分功能也是对现行制度的挑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出租车司机的强制缔约义务,而打车软件的加价功能可能恰是对强制缔约义务的违反。加价功能的存在为司机挑选缔约相对人提供了绝佳的借口,歪曲了其设立的本意。我国法律对传统模式下出租车司机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做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打车软件自身的网络特征,现行法律对司机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全适合网络约车服务,对乘客权利的保护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缺乏专门针对网络约车服务的规范,网络约车服务市场现阶段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无统一准入标准、打车软件自身的漏洞导致乘客信息安全受到威胁、软件运营商责任不明等方面。由于与现行法律不完全相容,打车软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处在了尴尬的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应对其绝对禁止。打车软件已融入我们的生活。在给出行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缓解出租车市场的压力。对此,我们应当对打车软件中存在的与现有法律体系相矛盾的问题着手解决,明确软件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并加强软件运营商的责任承担,以规制网络约车市场较为混乱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