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的审查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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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具有解禁性、授益性、被动性和复效性等特征。同时,它也具有实施宏观调控、调节市场竞争、保护资源环境、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功能。在行政许可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通常来说,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以及决定四个环节,其中审查是行政许可中的关键环节,而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度又是审查这一关键环节的重要内容。因为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度直接影响到许可申请人能否取得许可,同时也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责任及行政赔偿问题。从审查的程度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5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度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即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折中审查。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主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审查程度较浅;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还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程度较深;折中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原则上只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在法定条件下,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予以核查。审查程度介于前二者之间。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度不是唯一的,而是多样化的。在行政许可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既要进行详细周到的实质审查,履行好事前监管的“守门”之责,又要掌握好“度”。因为行政机关审查的程度越深,对公民权的干预力度就越大,经济及个人自由的限制就越大,同时也会消耗大量行政资源,这不符合“有限政府”的要求。而行政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较为宽松的审查,又难以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这一事前监管手段本身所具备的上述功能。那么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许可申请到底应当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查?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审查责任如何分配?这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商事制度领域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改革力度较大。其中大力推行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以及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对审查制度带来了较大影响,并导致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都需要在学理层面予以回应。如上所述,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度较为重要。即审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是否能取得许可,也涉及对行政权力的规制以及后续的责任承担等问题。但由于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立法规定和理论支撑,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审查什么以及审查的程度、程序等问题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带了一些困扰。本文对行政许可中的审查行为尤其是对审查的程度、程序以及如何合理分配审查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尝试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思路,以期弥补理论界在该领域的不足,并希望能够有助于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论文由绪论和五个章节组成,对行政许可中的审查行为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逐一展开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具体包括: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作了阐述。同时说明了论文的研究内容、创新点以及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第一章主要对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审查的概念作了分析,并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作了界定。界定清楚相关法律概念,有利于对与此相关的内容做进一步探讨。同时笔者对行政许可审查的功能定位进行分析。既然行政许可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必要手段,那么作为行政许可的关键环节——审查,也应当成为一种必要行为。本文主要从“行政机关事前控制的需要”以及“保护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两方面阐述了审查的意义和功能。第二章主要分析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都应当审查哪些内容,也可以称之为审查的范围。审查范围的确定,一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在审查时“有的放矢”;二是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审查行为,防止行政机关随意扩大审查的范围;三是有利于申请人为申请许可作好相关事前准备。一般来说,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能力、设施、标准等的审查。如能力若为获得行政许可的必要法定条件,那么行政机关必须对许可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进行审查。第三章主要对行政许可审查的程度进行研究。行政许可审查的程度也可以称之为审查的深度、形式。关于行政许可审查的程度,主要存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折中审查三种类型。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只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审查程度较浅;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同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程度较深;折中审查兼具了两者的部分特征。本章对以上审查程度的概念、手段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并对国外关于行政许可审查程度的规定和实践进行了研究。研究国外制度不是为了直接移植制度,而是借鉴其中有益成分,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审查制度提供思路。同时,笔者在本章中也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的内容进行分析研究,重点研究内容是这两项改革对行政许可审查的影响以及完善对策。第四章主要对行政许可审查的程序进行研究。本文把审查的程序分为了当场决定程序、审查真实合法性的程序与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实际上是审查真实合法性程序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该程序比较重要,且《行政许可法》设专节对其进行了规定,所以笔者在本章中也重点对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探讨。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中应区别对待的观点。本章还对“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判定、“回避制度”以及“审查期限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研究。第五章主要对行政许可审查的效力及责任进行研究。审查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查行为的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到许可行为的效力。审查行为可以分为合法有效的审查行为、一般违法的审查行为以及严重违法的审查行为。通常来说,审查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享有法定职权、审查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合法、审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等。未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存在违法情形但未达到严重违法程度的行为是一般违法的审查行为,行政机关在该审查行为基础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被撤销。存在违法情形且达到严重违法程度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审查行为,行政机关在该审查行为基础上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被确认无效。同时笔者也对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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