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选题默示条款并非一个新兴的法学概念,相反,从19世纪末至今,其发展已历经百年。很多人认为,默示条款已然没落。事实也许如此。随着对合同自由理念理解的变化及现代社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关注的加强,我们也许已不再需要在任何情况下谨慎的固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然而,作为英美法系合同解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研究默示条款产生发展的原因、体系及制度价值,对完善我国合同解释的理论体系依然存在借鉴意义。本文从对默示条款概念的界定开始,分几个部分分别探讨了其历史发展、类型分析、性质要件及其效力和制度评价,对默示条款的整个理论体系做出了系统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参考默示条款中相关概念,对我国合同法漏洞补充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提出可以引入“磋商过程”和“交易过程”完善《合同法》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之不足,及借鉴“合理的必要”规则和“多事的旁观者标准”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尝试设计了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