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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车辆保有量的激增,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难度急剧加大,但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却并不规范,所以近些年我国部分道路运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暴露出轻程序,执法手段滥用化,执法行为不规范、不严谨的现象。这些与法律打着擦边球的执法方式,比如这两年讨论激烈的“暗中执法”、“钓鱼执法”,从奉贤区的“黑车”司机雷庆文杀死“鱼饵”陈素军一案,到宝山区的江涛“用肢体语言商定价钱”一案,再到闵行区的张晖起诉“钓鱼执法”一案,最后以浦东新区孙中界因“钓鱼执法”而断指自证清白案发展到高潮,接连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让该类执法行为成为全国公众关注的焦点。这些执法方式对于短期内打击非法营运,更细一点比如说打击黑车有着不可替代的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以非正当程序手段或者说饱受争议的执法手段代替正规执法的方式进行执法,所带来的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问题却与日俱增。“钓鱼执法”案例折射出运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道路运政执法裁量权过大;行政程序不规范;道路运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一;道路运政执法行为不规范;道路运政执法监督不够。深入剖析可以发现其原因主要是:运政执法立法不完善,行政执法中“政府本位主义”观念和“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以及行政监督机制弱化。这些因素最终催生了执法经济下的利益驱动。在“依法治运”思想的指导下,对运政执法进行完善,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道路运政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道路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道路运政执法规范化目的的实现,都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同时必须把程序法的地位提升到一个重要的高度;而且要牢固运政执法必须坚持行政法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没有监督的行政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所以必须要强化执法监督;最后还要强化道路运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