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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制度是中国强制执行制度的一大特色,该制度是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和解与强制执行已经成为执行工作的两种表现形式,执行和解制度能有效化解执行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执行和解制度,其对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执行和解制度对于节约司法资源、修补当事人之间被损害的关系、促进案结事了与社会和谐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制度涉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融,理论构成复杂,亟需实践中积累经验,理论上深化研究、立法上完善制度构建与设计。民事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相互让步,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并提请执行法院审查认可,以中止或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行为或制度。它为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高效率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节约司法资源作出了新的探索和尝试。这一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不得滥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为原则,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为形式,有助于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中找到平衡,受到了司法机关、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高度认可,并在执行实践中不断得到运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并在此后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出台司法解释中不断完善和发展。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不断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大力推动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制定颁布了20多部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填补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和不足。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此司法解释对长期以来执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区分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确定了申请执行人可就民事执行和解提起诉讼、明确了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对恢复执行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指明了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为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但执行和解规定仍然没能将所有的问题完全涵盖,有些问题依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执行和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司法审查制度缺失、债务人救济渠道不足等。这些问题会造成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规范、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等现象,不符合执行和解制度设立的初衷,无法充分发挥执行和解制度的作用。今年,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强制执行法》,这些问题希望能够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中予以吸纳和完善。因此,本文拟从如何构建完善的理论,探索符合执行工作实践的高效和解模式的角度出发,以促进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由五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以笔者在执行实践中遇到的民事执行和解案例为典型进行分析,揭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综合论述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对于其内涵以及理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把民事执行和解类型、效力、性质进行划分,具体的民事执行和解的价值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分析相关的制度规定,提出自己对民事执行和解性质和效力的认识。第三部分对于我国国内进行和解制度的问题,在民事范围进行分析法律问题以及制度问题,针对于我国的现状进入深度分析,明确问题,从两个角度来阐述,并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和解协议权利义务主体变更后履行不能的问题、法院在执行和解中地位、职能、作用不明确的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终结执行后能否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是考察与借鉴国外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考察和借鉴了英国法、德国法、日本法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经比较发现,英国、德国的执行和解制度与我国差异较大,不过由于执行和解过程之中有着不确定性,并且具备着灵活性,与此同时也十分看重当事人的权益问题,这些规定都适合我国进行深入分析并学习;在我国的相关规定之中,日本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和解制度上比较类似,这就让日本法在和解协议效力和执行和解制度方面可以进行借鉴。第五部分对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意见和建议,主要表现为民事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执行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作用、执行和解中的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建立健全恶意执行和解的处罚机制等方面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