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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发行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运作比较成熟的融资工具,其作为现代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不容回避的一项重要内容。证券私募发行与公开发行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私募发行在融资便捷的需求下产生,因此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监管力度,豁免其部分公开发行的义务,降低其发行成本,提供了更宽松的市场环境。但豁免是有条件的,诸如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资格的要求,持有时间,发行方式以及转售限制。由于证券私募发行普遍强调的转售限制,与证券的流通性本质相抵牾,实质上制约了私募发行市场的健康发展。尽管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在目前看来可能是困难的,但于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出售者及购买者进行转售豁免,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券流通性受阻的问题,美国证券法律就提供了良好的研究范本。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着重分析了美国证券法中与私募发行及转售制度紧密相联的法规的完善进程,试图找寻私募发行及转售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探究其解决思路、规范内容,为我国建立完善的私募发行及转售制度提出倾向性建议。本文包括引言、主体部分与结论。引言部分统领全文,介绍本文的选题意图、所要解决的问题,并指明继续研究私募发行证券及转售问题以解决现实问题的重要意义。主体部分从四个方面来阐述:第一部分,为证券私募发行制度概述。主要是对证券私募发行所涉及的几个基础概念进行介绍;并对证券私募发行的产生背景的介绍,主要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证券私募发行的由来;然后从在宏观层面介绍美国联邦与州在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部分,为美国证券法中私募发行的相关概念和规定。首先分别介绍美国证券法中“豁免证券”和“豁免交易”,因为这两个概念是跟下文要介绍的私募发行豁免及转售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所以在此铺陈。接着对具体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2)条的解读,此条乃私募发行豁免规则,极为精炼,又叫九字条款;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和SEC对私募发行豁免的适用标准的客观具体化的各个重要案例和通告。最后是对具体规定SEC颁布的D条例规则506的解读,在上文介绍了各种对第4(2)条的具体化规定后,D条例以比较成熟的姿态,汲取前者教训,对私募发行豁免的条件作出了较为客观的规定。第三部分,为美国证券私募发行及其转售制度。首先是专门对私募证券转售限制的解读,从限制原因、具体措施、以及转售规则的困境三方面进分析。接着是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4(1)条的介绍,此条乃非专业人士豁免规则,是对转售限制的豁免规则;以及SEC颁布的规则144,该规则对第4(1)条的具体化标准的规定作出了尝试,沿袭了私募发行豁免的判断标准的思路。然后对非正式规范第4(1-1/2)条的介绍,又叫法中之法,主要是从思路上突破规则144,将“控制转售者”与“控制购买者”结合起来。最后是对SEC颁布的规则144A的介绍,该条是在吸收法中之法的思路的基础上,针对合格机构买方所制定的转售豁免,并由此形成了一个规则144A市场,对吸引海外投资者起到了重要作用。第四部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现状及其立法建议。首先是介绍我国证券私募性质实践的发展历程。然后总结了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及转售的相关规范和现状。最后是关于我国证券私募发行及转售制度的倾向性建议,主要从构建私募发行及转售制度的必要性、构建理念和美国法给予的立法启示来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