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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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为网络犯罪活动创造了空间,逐渐出现很多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形式。当然,赌博犯罪也不例外。在近10年的时间里,赌博犯罪在网络空间中迅速蔓延开来。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高效性等特点,导致打击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案件。本文拟从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实践出发,分析该罪在司法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准确认定该罪具体建议。首先,《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开设赌场罪,并配套《关于办理网络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比较详细的解释。但是,在网络赌博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是聚众赌博行为和开设赌场行为混淆不分;其二是没有统一的赌资认定标准;其三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存在偏差;其四是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其五是赌诈结合案件中不能准确适用罪名。其次,由于网络赌博行为处于虚拟空间中,所以认定网络赌博犯罪时应当结合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灵活性等特征。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对赌博场所形成了明显的控制力,而聚众赌博的行为人却不具有此种控制力;第二,开设赌场行为人的赌资应当是行为人初始接受的投注额;第三,赌博网站的上下级代理之间成立共同犯罪;第四,在网络中开设赌场行为只有具备“经营性”才能达到开设赌场罪的既遂标准;第五,网络游戏玩家将赢取的虚拟货币兑换为现实货币即构成赌博罪;第六,通过虚构事实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最后,基于上述司法认定问题,从立法、司法适用方面提出如下完善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赌博犯罪相关立法,重新构建赌博犯罪的罪名体系;二是增加单位为赌博犯罪的主体;三是通过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游戏行为同赌博行为之间的界限;四是进一步细化在不同情形下赌资的认定标准;五是明确网络赌博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六是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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