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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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适应社会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11年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正式建立,为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社会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愈加突出,刑事方面主要表现在刑事犯罪率的急剧升高,由于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有限,常常是案多人少而导致案件积压,拖延办案进程,有悖于法律的效率及公正价值。随着国际刑法领域由重刑司法转向轻刑化,更加注重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刑事司法观念也不在着重强调“惩罚性司法”而是吸收并接纳“恢复性司法”理念,即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主,突出和谐社会。2000年开始,陆续有司法机关开始刑事和解试点工作,刑事和解的实践效果表明,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犯罪者复归社会。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之一,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作为特别程序之一正是列入我国法律,笔者甚是欣喜。作为一项新生法律,其生命力在于推广及运用。笔者通过实践调查刑事和解的适用现状,了解其面临的困境,抓住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思考促使刑事和解真正发挥作用和价值的方法及措施,希冀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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