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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现代担保制度之领跑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一些已经影响到国际动产担保领域的发展。赊款担保制度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作出规定,它是从法典之前的附条件买卖制度(即大陆法系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演变而来,内容上包括赊款担保权益和赊款优先权两部分。赊款担保制度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为此,本文即以探讨此制度的应有内容为中心,分析了它的概念和制度特征,并深入论述了其制度构造,并对我国应否采纳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此期望自己能够为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作出理论上的贡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介绍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第二部分为赊款担保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制度概况,第三部分是赊款担保制度的运行规则,第四部分为我国法律对赊款担保制度的理性选择。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第九编的一个产生过程。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是双轨制,由于诸多原因,各州所颁布的法律极不统一,法律冲突导致抑制州际贸易和异常增加社会发展成本。《统一商法典》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酝酿而生的。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于 1945 年 1 -1-<WP=4>月 1 日起开始起草该法典,1951 年批准了法典的正式文本,并于 1952 年对外公布。之后,《统一商法典》经历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较多的正式文本,法律日臻完善。而其中的第九编还于 1998 年修订并于 2001 年 7 月生效。其次文章论述了《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特色。该编秉承了商法典的整体风格,按照从总则到分则的顺序编排整个担保交易涉及的内容。法典第九编非常有特色,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是其特质,同时也是吸引他国学者和立法者的独到之处。 第二部分对赊款担保制度追根溯源,考证了判例法承认赊款担保及其优先权规则的最早判例。赊款担保制度的形成经历了较长的演变过程,从法典之前的附条件买卖发展成如今的赊款担保制度,虽然附条件买卖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但是赊款担保制度与所有权保留制度却有较大的不同。基于此,笔者试用大陆法系抽象性语言对赊款担保权益和赊款优先权所包含的定义进行描述,重点指出赊款担保制度特征在于标的物仅限于有形动产和软件的前提下,赊款担保债务必须是因担保物而生,同时债务人能够占有、使用甚至处分担保物,而担保权人一旦履行了完善担保权益的手续即能够获得超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债务人仅能够占有使用标的物而无处分权,债权人享有的所有权也不同于赊款担保权人享有的担保权益,同时在其他一些地方,两者也具有较多的不同之处。 第三部分探讨了赊款担保制度的运行规则。分析了赊款担保权益的设定主体、设定形式和客体范围。但是,赊款担保权益的设定仅仅使得担保权人取得了对抗债务人的效力,为了能够对抗第三人,赊款担保权人必须完善已经设定的担保权益。法律规定不同的担保物具有不同的完善方式。此外,债务人违约的可能性实在难以避免,因而赊款担保权人可以采取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内的两种救济方式,从而实现赊款担保权人的权益。接着本文重点指出,法律规定赊款担保权益最终的目的在于采用精心设计的赊款优先权规则,因为超优先受偿的权利使得担保权人的利益真正的得到保障。作为一项现代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建立的制度,赊款担保制度显示了其优势,它实现了公平价值,适应了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当事人 -2-<WP=5>享有的较大自主权和手续简便又不乏安全性的制度优势赢得了众多人的喜爱。另外,本部分还对赊款担保制度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如何平衡问题作出了简单的论述。第四部分对我国是否可以采用赊款担保制度提出了建议。本部分以法律移植理论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引进赊款担保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文章最后,笔者粗浅的设计了赊款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框架,期望其能够在我国发挥完美的保护债权人权益和交易安全的功效,实现物之价值最大化。结语对我国建立赊款担保制度提出几点建议,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当适应大力发展的信用经济,并且突破物权法定主义。同时,还应在《民事诉讼法》中补充新的配套内容,以有利于赊款担保制度的规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