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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华为公司诉交互数字公司案”和“高通垄断案”以来,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引起了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与重视,相关领域的许多学者也针对其特殊性以及规制的必要性撰写了大量文章。由于标准必要专利是在结合了标准和专利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特殊性,所以不同于反垄断法对于一般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与判定思路,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和判定思路也同样具有特殊性。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也具有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特征,再加上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等原因,造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各种各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一领域中权利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专利权,体现出锁定性的特征,在这种锁定性特征的作用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为了最大限度地谋取利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往往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一些列滥用行为,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所以需要法律对权利人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法律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包括:标准的公益性理论、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理论、技术标准化理论以及公平的竞争秩序理论,同时法律的规制也是在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包括利益平衡原则、同等对待原则、合理分析原则以及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有了理论和原则这一基础为指导,具体的规制方法也就更加清晰。首先,同国外司法实践的处理相一致,即不能因为权利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就直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除了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即先界定相关市场,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外,同时也要将以下三个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中:标准自身所具有的市场力量、标准自身的竞争状况、标准化组织专利持有人实际所具备的能力等。其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规制,《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权利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一些滥用行为如滥用禁令、专利搭售许可、不公平高价、拒绝许可、价格歧视,并且这些行为会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在实践中,华为诉IDC案、高通案、摩托罗拉禁令案都为分析这些滥用行为提供处理方法经验。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多发生于高新技术领域,因涉及大量的科学技术问题,所以通常都是疑难复杂案件,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来进行规制,还需要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配合。对此,首先,我国应在现有的《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制度予以完善,如将FRAND原则纳入到基本原则中、把经济学分析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案件的主要手段之一、将滥用禁令的评估与认定建立在对双方当事人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和评判基础上等;其次,由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与FRAND原则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在商业许可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遵循FRAND原则进行许可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有没有对被许可人实施较高的许可费,所以法律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行为的规制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在诉讼时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进行确定,也离不开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精细化以及强化同其他部门和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合作。通过对立法、司法、执法这三方面的完善,以更好的实现法律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