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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成为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其所奉行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使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使银行摆脱了复杂的贸易纠纷,但该原则同时又为信用证欺诈行为留下了空间。信用证欺诈不仅侵害了进口方和银行的财产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经济秩序。因此,欺诈例外制度作为信用证交易的救济措施,是与信用证本身的发展相一致的。美国从19世纪开始使用信用证,一百多年的信用证实践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UCC)是唯一一部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成文法典。而且美国法院审理的经典案例,也是众多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大陆法系国家竞相学习、借鉴的对象。2006年10月通过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欺诈例外规则作出任何规定,这更加奠定了《统一商法典》在此领域的权威地位。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一部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司法解释。其中有关欺诈例外规则的内容则既借鉴了美国在此领域的有益经验,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从美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价值这个角度出发,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辅之以比较、归纳、案例分析法等,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概述,先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信用证欺诈形成的原因,再通过一个经典案例阐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其理论基础,最后评述国际法上规制信用证欺诈的现状第二部分阐述美国法上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适用问题。其中通过对修改后的UCC5的分析,确定了三种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情形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又通过对美国法上的一个经典案例的分析,阐明了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标准——实质性欺诈的含义。第三部分对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的禁令救济进行实体上和程序上的研究。首先,通过研究禁令的基本理论廓清禁令的含义、性质和种类;其次通过非禁令原则的阐述解释了各国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给予信用证欺诈以禁令救济的原因;然后将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关于法院颁布禁令的条件按照是否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总结归纳为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最后说明了美国法上信用证欺诈中给予禁令救济的诉讼程序。第四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规定》入手,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阐明了美国的欺诈例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比较总结了《规定》借鉴的成功之处、对UCC的突破及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美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针对于欺诈的认定、第三人实施欺诈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和银行不予兑付的义务等三个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