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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上,个人不懈努力奋斗、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于逐步减少甚至摆脱贫困,这更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工作内容。为改变以往“粗放式”扶贫财政浪费、提高减贫效益,“精准扶贫”的概念在2013年首次被提出,其强调扶贫应该做到精准识别、精切帮扶,财政支出应当追求扶贫效率最大化。为提高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十九大报告对“财政资金支出”提出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这是实现“精准脱贫”的重要改革举措。有鉴于此,围绕着扶贫资金支出的全过程,对扶贫资金的预算决策、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法律监督设计精准性、靶向性的制度是解决实践中扶贫效益低下、扶贫资金使用泛行政化、重支出轻监管等一系列资金偏离使用目的之关键所在。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部分(除去引言、结语),重点分析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现行扶贫支出立法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对有关概念进行界定。本文所称的财政支出法并非是对所有涉及财政支出的法律的统称,而是经济法视角下狭义的财政支出法。我国提出精准扶贫的扶贫战略,强调改变以往“粗放式”扶贫模式,提出实施“六个精准”的具体目标。精准扶贫理论比国外社会救济制度内涵更为丰富,外国的某些规则制度可供学习。第二部分讨论了财政支出问题与精准扶贫问题的契合性。分别从理论契合和制度契合论述,旨在阐明以精准扶贫为导向的扶贫工作,需要以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支撑。第三部分对精准扶贫资金支出现状和扶贫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扶贫在总体减贫上成绩斐然,但是其支出对农村不同收入组的减贫效果差别较大,偏离了精准目标。现行扶贫基本法缺失的情况下,各地扶贫立法存在结构雷同、行政化浓厚和立法水平欠缺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述扶贫支出问题,笔者进行解析。各扶贫项目支出比重畸形是导致农村不同收入组收入差距扩大、扶贫不精准的重要原因,扶贫支出与农民需求不匹配、缺乏绩效约束、资金管理混乱、信息传递和精英虏获同样制约着扶贫效率。第五部分是完善建议。从财政支出的基本制度出发,笔者建议提高立法水平、完善预算法有关制度、健全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评估与退出制度、明确扶贫法律关系、分类治贫以实现精准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