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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根据社会快速信息化发展的现实情况,增加“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或类似电子设备而生成、传输、记录、存储的数据,简而言之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其本质内容是二进制编码,可知具有无形性、系统性、技术性、易被破坏性和可恢复性等特征。电子数据的性质和特性决定了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和规则,即应实现电子数据取证的规范化。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寥寥数语,电子数据取证更多适用传统证据取证原则和规则,导致其存在着“立而不用”的普遍司法现象,导致侦查人员仅将其作为办案线索而非定案证据的尴尬局面。解决电子数据适用的难题,应当从构建电子数据取证模型角度出发,综合规范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取证主体、取证方法、取证监督以及取证实验室的构建等。本文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概述。此部分首先通过域外以及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界定电子数据的概念、总结电子数据的特征、分析电子数据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必要性和目的,介绍了我国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立法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缺陷分析。通过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通过司法实务的考察,列出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之不足,包括取证主体未限定、取证方法未规范、取证规制未细化等。电子数据的取证各阶段包括前期阶段、搜查扣押阶段、固定保存阶段亦缺乏健全的程序规制。第三部分,域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考察。分别对美国、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南非等国家的电子数据立法模式和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总结。同时对域外学者的研究和探索作了详细研读,并予以介绍和借鉴。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化的路径。从电子数据取证原则的确立、取证主体的限定、取证方法的规范、取证过程的细化规制、取证过程的严格监督以及取证实验室的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具体方案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