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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过当是指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实行了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击,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在前提条件上与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限度等概念有实质上的差别,不能将这些防卫错误包含在内。假想防卫过当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等概念虽然较为相似的地方,但是三者之间仍有本质上的区别,三者之间不存在互相包容的关系。假想防卫过当虽然在存在与否上存在根本性的争议,但是假想防卫过当作为有研究价值的刑法概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假想防卫过当中的“假想”不是毫无客观根据的臆测或者幻想,而是应依托于一定的客观事实,结合周围环境所做的判断。“假想的不法侵害”虽然本质上并无真实的不法侵害,但是比照正当防卫而言,也应具有紧迫性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特征;假想防卫过当在分类上有双重错误和单一错误之分,因为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比正当防卫要大得多,因此,在成立要求上有更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真实存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防卫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等在内的四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刑法中错误有众多分类,就假想防卫(过当)而言,当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其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时,是在对他人行为发生误解的基础上,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也产生了理解上的偏差,即把自己并不正当的防卫行为误以为是正当防卫,因此,假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中的错误。在假想防卫过当的性质上,主要有事实错误和违法性错误的争议,在对假想防卫过当分类的基础上认为双重错误的假想防卫过当不仅误解了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而且对反击行为的过当性也存在误解,因而可认为属于事实错误,而单一错误的防卫过当虽然也误解了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但是对反击行为的过当性有明确的认识,因而,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事实错误;在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上,根据假想防卫过当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认定双重错误的假想防卫过当阻却故意,有过失且刑法条文中有规定时成立过失犯罪,而单一错误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当错误无法避免且行为人无过错时为意外事件;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本质上是出于维护社会正当利益的目的,认为对于假想防卫过当有减轻处罚的余地,但是直接免除处罚有失依据,亦不可将防卫过当的有关减免规则直接运用于假想防卫过当,具体操作上要注意罪与刑之间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