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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又提出政治体制的改革,我国现有的社会属于社会矛盾多发期,民众群体性事件多发,各种社会风险频发,这些给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社会发展的需要、民众的法制意识的提升、体制结构的调整正是为厘清渎职罪的主体的司法认定,提供了现实依据。本文以国家法律法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为依据,结合我国的现实的司法需求,对我国现有的渎职罪的表现形式、认定情节等进行科学系统分析,提出如何在现实司法活动中认定渎职罪主体,降低司法活动的成本,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营造稳定的司法环境,实现司法公正的“中国梦”。文章主要通过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渎职罪主题的认定和界定之间的分析。本章主要介绍界定和认定之间的不同和联系,概括现有的理论研究。首先介绍界定、认定的概念。然后通过其内容的不同,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影响,进行概括的介绍。同时结合自己的理解,进行辨析,找出其中的不同,提出认定的研究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渎职罪犯罪主体认定的现状分析,主要从社会司法实践角度来进行探析。在实践过程中,我国关于渎职罪主体认定经历了由广泛到严格,依据现在的刑法解释和“两高”解释,主体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又进行了适度的放宽。渎职罪造成的危害比贪污罪还要严重,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对比国外的渎职罪主体的认定,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公民法律认知,先从理论分析入手,逐步的提出现在突出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于现存问题的分析,为下章提出的创新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结合现存的司法实践的认定问题,进行现实考量,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即从认定范围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着手,认定范围在实践中进行适度扩大,符合现有的刑法的执行环境,同时结合刑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从实际的司法实践角度来进行分析。司法实务在认定中,面临着多种法律规定交融的现实,必须适当的进行选择,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实际执行中,结合案件本身进行实际的创新,不能盲目的依据现实法律进行执行。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在研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期,从理论中汲取经验,努力地在实践中提升办案能力,适应新时代对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新形势下,政治体制改革中,司法体制也在同步进行,实际的执法形式也在不断的创新,这就需要研究实际司法过程中的渎职罪的表现。对于新刑法修正案中的新规定,正是对这种新形势的规范,强调合理的优化司法资源,解决在立法过程中比较模板化的规则。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在渎职罪的司法认定上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