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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于1920年在法国首创,又称艺术家再售权,是指艺术品的作者就其已经出卖的作品原件在后续公开再次转售中的增值部分享有提取一定比例利益的权利。追续权创设将近一百年,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学术界对于其主客体范围、法律属性的探讨从未停止;已经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密切关注制度实施效果,相继发布境内的调研报告为追续权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实践经验支撑。在尚未确立追续权制度的国家,如美国和中国,都在经历着追续权法案的不断提出、修改、审议,立法者亟需国内对于追续权理论和实践的支持。特别是2014年6月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关于追续权的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追续权制度?以及一旦决定引入追续权制度,如何才能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与社情,实现艺术作者和中间商、投资者等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科学合理分配,在保护艺术品作者权益的同时保证艺术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本文对追续权制度的法律问题,包括其理论问题和在世界范围内的代表性立法实践进行梳理分析,结合我国艺术品市场现状、法律规范现状和追续权国际环境分析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此,明确了出于对艺术家灌注于其艺术品之上劳动的尊重,并为了改变艺术家和艺术品交易商或买方的巨大经济利益差距的情况,实现对艺术家进行经济补偿之目的,追续权保护不可或缺。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艺术品深受各国收藏家喜爱、艺术品经济急速发展,保护艺术品原件作者权利的呼声日益高涨。其次,我国现在已经具备了建立追续权制度的条件。追续权制度在国外有着成熟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经验,我国可以予以参考并避免不必要的弯路;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拥有了实操性强的工作模式,可以很好地承担建立追续权制度之后的追续权集体管理工作,保证追续权的切实可行性;同时,我国近年来在有意识地对艺术品创作和交易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这是艺术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却事实上完善了追续权可能需要的配套制度,也为追续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基础。最后,笔者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在著作权法送审稿的规定之上尝试提出对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