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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航运秩序的基石”。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海商法中所特有的作为一种权利,它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等责任主体的一种法定特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通过限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减少责任风险,使投入海运业的巨额资本切实得到一定保护,从而达到保护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需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符合海上运输的实际情况,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船舶人格化理论的反映。司法实践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是使限制性债权超出法律限额的部分失去请求力,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和限制性债权的消灭。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更接近于抗辩权。对于国际航运业而言,统一立法对其发展意义重大。在航运资本要求下,航运发达国家应该担当起引领国际统一立法工作。但是国际统一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在国际统一化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否缔结有关责任限制国际公约,各国在制定和修改国内责任限制立法时,也尽量与公约或海事惯例保持一致,这进一步促进了责任限制发的趋同。这亦给我国的海事立法指明了方向。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体的扩大,可以预测该制度的发展趋势:从船舶所有人到船舶物权人——"shipowner"广义化;从直接责任人到责任中间人、转承人;从海运主体到海上活动主体。同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立法后出现的新主体要求加入责任限制主体行列的呼声很高。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的区分并非是对极思考的产物,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并非包含所有的海事债权。不纳入限制性债权范围的并非都是非限制性债权,恰恰相反,是以对非限制性债权进行明确的方式来“限制”限制性债权的范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演进和发展过程。就责任限制方式而言,居于主流地位的是金额制,其余责任限制方式已经或者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