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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核心问题在于明晰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程序设计的基调以及程序正义作为判断标准。从目前的制度形态和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有待进一步的摸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行政目标来看,通过司法来监督环境行政是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现行制度框架下实践困境在于受案范围未直接规定“环境污染”;当事人角色要求与法律监督者的客观公正相冲突;起诉权集中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在不同阶段需秉承不同的原则,在行政前置与检察兜底原则的指导下,明确受案范围、完善配套设施、培养当事人意识、衔接程序、构建诉前会议、明确提起条件是完善诉前程序的积极举措;而在公众与效率相统一原则的指导下,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优化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以及放宽诉讼程序中的“消极性”诉讼行为是构建诉中程序的重要内容;最后在目标一致原则的指导下,细化限期履行职责的诉后监督程序、明确强制执行主体、完善行政不履行的执行措施和建立法律监督的回避制度是建立诉后程序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