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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兴起是现今随着宽带接入和网络普及化带来的社会现象之一,表现主要在相当数量的网民利用电脑终端、电视终端或者移动终端在自由的时间、自由的地点获取直播信号,获取自己喜爱的节目类型并按照播出内容进行观看。本文所述的网络直播著作权,包括录音录像视频网络直播、体育竞技类直播和秀场直播等多种直播形式在内的广义的著作权,由于此类直播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尚有争议,文章会重点展开论述。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围绕网络直播著作权展开论述。第一,从网络直播的基本内涵入手,阐释网络直播的定义、种类和主要类型,从而确定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第二,通过典型案例的裁判和对争议焦点的讨论分析网络直播著作权的现状,存在的争议及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网络直播行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研究,分析各种直播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畴,得出网络直播行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理学依据,从学理上分析可保护的权利种类与网络直播著作权一一匹配,试图得出与网络直播著作权最恰当的权利;第三,通过介绍国内国外现行关于网络直播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法律运行现状和困境,试对我国现行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得出网络直播领域著作权法现行法律运行现状及困境,分析现今已出现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纠纷,通过国内判例和国外相关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分析网络直播行为的作品性和可保护性因素,思考网络直播行为何时构成侵权及救济手段,以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