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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得各大陷入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重新对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式与方法有了新的思考。巴塞尔委员会在最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出加入了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的监管体系——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并且加入了杠杆率的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了体现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流动性监管新方法的提出后,我国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事实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仍然是一个初始的阶段,银行的利润来源主要是还是依靠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差,金融衍生品投资规模很小,所以在金融危机中,我国商业银行蒙受的损失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就不存在流动性风险。我国各家商业银行正在积极地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的各部分内容,并且正在进行自我评估以便于向银监会提交实施新协议的申请。现在我们国家各大商业银行的主要方药就是需要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我们国家现实国情的风险管理体系。这样我们就可以从根本上加强和巩固我们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实际能力,随着我国银行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体系的逐渐接轨,我们在把握时机的同时也要做好防范工作,一方面重视监管指标的观测与计算,另一方面更要重视管理体系的构建以及完善,把风险控制的能力不断提高。